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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作業

為維護培育環境之良善,獲准入駐企業應配合以下管理作業:

(一)營運管理

  1. 爲落實績效管理,入駐企業應每半年製作相關進度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送交本中心備查。

  2. 本中心僅提供培育空間設備之使用,入駐企業不得將培育空間作為任何工商登記之營業所在地,契約終止即應將空間設備復原歸還本中心。

  3. 非經明志科技大學、輔導專家及本中心書面同意,入駐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本校、輔導專家或本中心之名稱置於廣告傳播或產品包裝上。

(二)廠區管理

  1. 企業入駐前應先與本中心簽訂培育合約書,若有延長或異動,應於滿期前續約或換約,並遵守合約內容之約定。

  2. 本中心提供完善之培育空間與優惠之維護管理費,培育空間依入駐企業申報之經常僱用員工人數配置,至少三坪,但每人以2.5坪為上限,維護管理費每坪每月新台幣陸佰元整起,入駐企業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方式繳納,並應於入駐前預先支付三個月之維護管理費作為保證金。

  3. 入駐企業對配置之培育空間設備負有保管維護之責,離駐前應清點歸還本中心,任何遷移、拆除、裝設、增建或改建之營繕,均應於施工前三十日內檢附施工設計圖向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可後方得施工,申請人對施工人員之出入管控與作業安全及廠區環境與安全維護負有完全責任。

  4. 入駐企業之職工及業務相關人員應遵守本中心之各項門禁規定,並將常駐人員名單造冊交本中心備查,若有離職或異動亦應即時通報本中心並繳還相關證件。

  5. 入駐企業應相互尊重,共同維護環境之整潔與安寧。

  6. 入駐企業之有害廢棄物應依環保相關法規標準自行負責處理與棄置,一般廢棄物應依回收分類標準棄置於集中場所統一處理。

  7. 入駐企業之文書信件往來應加註培育空間編號,以方便遞送處理。

(三)公共設施管理

  1. 公共設施屬本中心所有,在不妨礙本中心任務需求下,入駐企業得自助或登記使用。若企業使用時間有重疊時,得由本中心協調之。

  2. 所有設施使用當事人均負維護保管與歸還之責,發現設施器材遺失、毀損或故障時,應即時通報本中心。

  3. 入駐企業使用付費性公共設施,應依各項付費方式準時繳納,若因延遲或滯納而遭權益受損,概由當事企業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