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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廠延長

 

續約

駐廠企業視計畫需要得於契約到期日三十天前逕洽本中心辦理續約乙次,繼續期間以兩年為上限。

展延

1.駐廠企業續約到期日三十天前如仍有計畫執行需要,應備妥計畫展延實施計畫與執行進程報告,提交申請展延審查,經審查會議通過者得辦理駐廠展延,每次展延以兩年為上 限。
2.
入駐期滿三年之駐廠企業申請展延時,應與本中心簽訂回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