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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自5/1採線上申請至5/31日截止,歡迎各位廠商投件

update date : 2020-04-13

為鼓勵新北市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新北市內產業經濟佈局,訂定「新北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加速提升新北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新北市產業發展

一、申請資格

1. 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其登記所在地設於新北市者;或登記於新北市之合法工廠

2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a.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b.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a.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b.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c.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e.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f.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g.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h. 境外公司持有申請公司股份達50%以上(含)者。(若有上列情事,新北市政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4.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 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a.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b.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5.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新北市境內

6.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7. 申請新北市政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欲於次一年度另申請補助者,需有足夠研發人力,另財力亦須足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8. 計畫內容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創新技術研發」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或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產品

 

二、申請時間

10951日至531日截止,採線上申請申請系統

 

三、申請繳交文件計畫說明-文件下載專區

1. 計劃書(個別申請)

2. 計劃書(聯合申請)-聯合申請專用

3.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4.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5. 共同研發合作契約標準條款說明-聯合申請專用

6. 共同研發合作協議書範本-聯合申請專用

7. 共同研發合作成員權利義務釐清-聯合申請專用

 

四、補助上限

補助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申請總經費50%

1. 單一提案補助金額上限100萬元

2. 聯合提案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

 

五、詳細資訊

請參考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說明或參加計畫宣導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新北市政府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 (02)2395-7970 陳小姐、電子郵件信箱:3047@cpc.tw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 (02) 2960-3456 分機 5444 馬先生、電子郵件信箱:AJ6042@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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