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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申請

申請資格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企業內有志從事新產品/ 技術研發之團隊,或有成立新創事業之計畫者,均可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 本中心入駐申請表

2. 營運計畫構想書

3. 同意審查聲明書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設立登記表

5. 資本額新台幣捌仟萬元以上者,應檢附經常僱用員工之勞健保繳款收據影本

 

備註:以上文件請至各類表單─>表單下載專區下載。

申請費用

每案新台幣参仟元整。

審查程序

1.申請人得隨時提出入駐申請案件並繳交申請費用。

2.申請案件採先到先審原則進行審查。

3.本中心得進行預審,先行查驗繳交文件並要求補件,資格不符者,依規退回申請文件暨全申請費用。

4.本中心自預審完成後應即通知召開評選會議進行各案審查,視需要申請人得列席簡報說明,但應迴避審定過程。

5.審查委員對送審資料有疑議時,申請人有提供佐證資料審覆之權利與義務,但應於七日內完成資料補正。

6.全案審查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天為原則,但不包含送審資料補正時間。

7.核審案件應即呈報校長,奉准後通知企業入駐。

8.企業負責人自受通知日(含)起十五天內應完成入駐簽約,逾期視同放棄。

審查項目

1.申請資格與背景

2.經營動機與願景

3.企業結構之健全

4.主力技術、產品或服務之創新性、具體性與經濟效益

5.營運計畫之可行性與可塑性

6.營運進程之規劃與控制

7.整體資金需求與三年內之財務能力

8.支援需求之綜合評估

合約簽訂

1.企業入駐首次簽約應以兩年為上限,視計畫執行需要得延長駐廠時間,依規辦理續約或展延。

2.入駐企業應與本中心簽訂培育合約書,並遵守本中心訂定營運管理作業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