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離駐
畢業 |
1.駐廠企業符合以下條件時,應予以畢業: (1)企業規模超越中小企業標準者 (2)駐廠期間期滿,企業有庇力自行發展者 (3)培育空間或支援不敷企業需求 (4)其他特殊原因 2.駐廠企業應向本中心提出畢業培育結案報告書,經審查會議同意始得畢業。 3.駐廠企業應於畢業生效日前完成空間還原與財產清點,於款項結清後經本中心發給畢業同意書,始完成畢業程序。若未依規完成應辦手續,本中心得依合約強制遷離,造成權益之損失概由企業自行負責。 4.本中心對企業畢業兩年內仍有顧問諮詢服務之義務。 5.駐廠企業獲准上市、櫃且與本中心已簽妥回饋計畫者,概由本中心提報接受畢業授證榮譽;入駐五年內即符合前述條件者,得由本中心加發獎金鼓勵之。 |
遷離 |
1.駐廠企業有以下情形時,得予以遷離: (1)駐廠企業或職工涉及不法情事屬實或妨害本中心名譽者 (2)實際營運項目與計畫書明顯不符,有違合作誠信者 (3)違反合約約定內容而致本中心權益受損者 (4)契約滿期逾三十日仍未依規申請續約或展延者 (5)違反本中心營運管理作業,經勸導仍未如期改善者 (6)應繳款項逾三個月未結清者 (7)發生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或重大事項足以影響雙方合作關係 2.凡有以上情形之駐廠企業,得由本中心提報創新育成推動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查證違紀事實,當事企業負責人得列席說明。 3.經查證違紀屬實,本中心應於三日內將議決結果與遷離通知以書面通知當事企業負責人。 4.當事企業應於收到遷離通知三十日內完成空間還原與財產清點,於款項結清後經本中心發給遷離同意書,始完成遷離程序。若未依規完成應辦手續,本中心得強制遷離並依合約沒收管理維護保證金,造成權益之損失概由當事企業自行負責。 |